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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冬旭、赵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冬旭,赵金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祁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董事长。被告黄冬旭,男。被告赵金花,女,系黄冬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冬旭、赵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以原、被告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冬旭、赵金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作出处分权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冬旭、赵金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圣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国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