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民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霸州市信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崔立军、霸州市爱彩利休闲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霸州市信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崔立军,霸州市爱彩利休闲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霸民初字第2273号原告:霸州市信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胜芳镇北环路三利大厦。法定代表人:孟旭,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庆新,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立军。被告:霸州市爱彩利休闲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霸州市辛章办事处北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郝桂爱,任总经理。原告霸州市信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利达公司)诉被告崔立军、霸州市爱彩利休闲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彩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德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利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杜庆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立军、爱彩利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崔立军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崔立军向原告借款600000元,期限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9日止,利息为月利率21‰。被告爱彩利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崔立军偿还借款6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3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爱彩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二被告承担。被告崔立军未答辩。被告爱彩利公司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2013年12月9日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委托书、借款凭证、转账凭证各一份。证明二被告借款保证事实。证据2、2015年8月17日委托代理合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知机打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用。被告崔立军、爱彩利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崔立军、爱彩利公司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原告信利达公司(贷款人)与被告崔立军(借款人)、被告爱彩利公司(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崔立军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3月9日),借款月利率21‰,按月还息,一次性还本。被告爱彩利公司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告信利达公司、被告爱彩利公司均加盖了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被告崔立军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被告爱彩利公司并于当日出具了担保承诺书。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依约以其在农业银行廊坊分行账户向被告崔立军同行6228451000034772077账户转款方式履行了给付崔立军借款义务。被告崔立军为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借款利息给付至2014年5月3日。原告信利达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与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原告信利达公司向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交纳代理费245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崔立军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实属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崔立军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月利率2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为21‰,年利率即为25%,超出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5.6%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应自2014年5月3日起按同期贷款年利率5.6%的4倍即2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合同中约定,被告爱彩利公司对此笔借款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爱彩利公司应对被告崔立军下欠原告债务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爱彩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立军追偿。原告主张二被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即民事代理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立军、爱彩利公司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适用缺席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霸州市信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3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5.6%的4倍即22.4%予以计算);二、被告崔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霸州市信利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的民事代理费24500元;三、被告霸州市爱彩利休闲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崔立军上述一、二款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霸州市爱彩利休闲制品有限公司依第三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崔立军追偿。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德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