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董水群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水群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董水群,女,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广东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水群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5)肇鼎法民立初字第1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人与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苏村第四经济合作社之间关于集体收益分配产生纠纷,鼎湖区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应当受理。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直接受理本案或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肇庆市鼎湖区坑口街苏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向其支付2014年度集体股权分红款36800元;确认其持有该社集体股份中的10股股权与该社的其他集体成员享有同等的获取相应分红的权利。本案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分配收益而引起的纠纷,上述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处理。综上,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汤艳芬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