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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汤仕科、汤丽蓉、汤东均、汤晓军诉被告蒋绍勇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仕科,汤丽蓉,汤东均,汤晓军,蒋绍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汤仕科,男,生于1950年2月20日,汉族。原告汤丽蓉,女,生于1971年6月29日,汉族。原告汤东均,男,生于1973年8月21日,汉族。原告汤晓军,男,生于1978年9月1日,汉族。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俊,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绍勇,男,生于1970年11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志同,武胜县星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仕科、汤丽蓉、汤东均、汤晓军诉被告蒋绍勇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仕科、汤丽蓉、汤东均、汤晓军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仕科、汤丽蓉、汤东均、汤晓军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仕科、汤丽蓉、汤东均、汤晓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由原告汤仕科、汤丽蓉、汤东均、汤晓军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凯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