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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王建平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建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9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滨惠南三街38号3层310。法定代表人季长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建军,北京市亚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平,女,1972年1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金臣,北京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06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海涛担任审判长,法官王东军、王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雅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魏建军,被上诉人王建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金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建平在一审中起诉称:2014年9月12日,王建平、雅成公司签订辅导合同,合同约定雅成公司为王建平提供2014年度北京市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辅导费35000元,同时约定,如王建平未能通过,雅成公司双倍退还王建平学费。合同签订后,王建平参加了雅成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参加考试。2014年12月19日,考试成绩公布。2015年2月15日,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王建平未能通过考试。2015年2月27日,王建平向雅成公司申请退费,但雅成公司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王建平与雅成公司签订的《北京雅成教育机构辅导合同》,要求雅成公司双倍返还王建平辅导费7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雅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同意与王建平解除合同。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考生申请退费,应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发至邮箱,逾期视为放弃返款申请。王建平申请退款时间晚于合同约定,故不同意退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王建平、雅成公司签订《北京雅成教育机构辅导合同》。合同约定雅成公司为王建平提供2014年度注册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辅导费35000元;同时约定,如王建平依照合同约定和雅成公司的要求全面完成辅导及学习课程后,仍达不到考试合格分数线,有权要求雅成公司返还200%学费或免费重学。退费条件包括王建平应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应具备考试资格、应参加考试、应完成辅导课程、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考试分数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返款申请、考试分数应在地区公布合格分数线50%以上,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王建平均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合同签订后,王建平向雅成公司支付辅导费35000元,参加了雅成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参加考试。2014年12月19日,考试成绩公布。2015年2月15日,考试合格分数线公布。王建平每科目分数均超过合格线50%,但未能通过考试。2015年2月27日,王建平向雅成公司申请退费,但雅成公司予以拒绝。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雅成公司签订以通过考试为目的的教育培训合同,王建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参加培训的义务而未能通过考试,考试成绩亦符合双方约定的退费要求,且在明确知道本人未通过考试之后10个工作日内向雅成公司申请退款,现王建平要求雅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双倍学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雅成公司辩称合同约定的申请退费时间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日内,但双方签订合同中退费依据均为考试合格分数而不是考试取得分数,且辅导合同为雅成公司制作的格式条款,故结合合同上下文,该条款应做出有利于王建平的文义解释,申请退费的时间应确定为考试合格分数公布的十日内,故对雅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原、雅成公司约定的退费数额为200%,考虑到合同中已经对退费条件进行了严格的约定,而王建平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在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后仍未能实现合同目的,而该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不能通过对王建平工作生活均会有较大影响,故退费数额即是双方合同约定,又属于对王建平的合理补偿,故对该数额,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本案所涉合同,王建平、雅成公司均同意解除,一审法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解除王建平与雅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二、雅成公司退还王建平双倍辅导费七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雅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全国规定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一般为其总分的60%左右,王建平在雅成公司处报考一级建造师已经有两年时间,是一级建造师的老考生,在其得知自己2014年成绩的时候,每一门的成绩都没有达到总成绩的60%,甚至没有超过50%,故王建平在庭上所述自己在报考所在地区考试分数查询方式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知道自己是否通过考试是不成立的;合同约定考生考前掌握所提供押题数量不少于押题总数量的90%,王建平并未向雅成公司提出过申请或自己证明已经记住雅成公司提供的押题数量的90%,雅成公司认为不能为其退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建平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建平负担。王建平服从一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辅导合同、交费收据、考试成绩单、考试合格分数线通知、退款申请邮件、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雅成公司与王建平签订的辅导合同明确约定退费条件包括:王建平应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应具备考试资格、应参加考试、应完成辅导课程、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考试分数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返款申请、考试分数应在地区公布合格分数线50%以上,上述任一条件不满足,王建平均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雅成公司上诉所称王建平作为老考生在考试成绩查询方式公布10个工作日内应当知晓其未通过考试、其未向雅成公司提出过申请或证明已记住押题数量的90%,该两项上诉理由均不是合同约定的退费条件,故雅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北京雅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王 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