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婷利与广州国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婷利,广州国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79号原告:周婷利,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被告:广州国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康令。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婷利诉被告广州国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婷利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婷利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婷利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婷利负担。审判员  罗颖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