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执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晓岚与林毓、王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岚,林毓,王丽君,严林灵,佛山市欧波朗洁具有限公司,朱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执字第886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岚,女,汉族,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被执行人林毓,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017。被执行人王丽君,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证号码:×××0017。被执行人严林灵,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欧波朗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注册号:440684000001731。法定代表人严林灵。被执行人朱建云,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证号:×××9959。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晓岚与被执行人林毓、王丽君、严林灵、佛山市欧波朗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欧波朗公司)、朱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民一初字第3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林毓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晓岚归还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2011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律师费55000元,被执行人佛山欧波朗公司、王丽君、严林灵、朱建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50000元,由五被执行人负担。因五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晓岚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该院委托本院执行,案件执行费36884元,由五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辖区内五大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毓、王丽君、严林灵、朱建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而佛山欧波朗公司的房地产及车辆已由本院及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以其他执行案件处置,届时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以其他案件在处置的财产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林毓、王丽君、严林灵、佛山欧波朗公司、朱建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晓岚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佛明法执字第886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的,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先谷审 判 员 颜 熙代理审判员 何保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