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黎明、陈建丰与陈建丰、郑建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黎明,陈建丰,郑建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433号原告:陈黎明。委托代理人:管钱锋。被告:陈建丰。被告郑建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黎明与被告陈建丰、郑建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黎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即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陈黎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黎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