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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陈方灯、吴文东等与重庆贵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方灯,吴文东,熊杨,陈晨,陈瑞轩,重庆贵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方灯,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文东,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杨,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晨(原告熊杨之女),法定代理人熊杨,基本情况同前。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轩(原告熊杨之子),法定代理人熊杨,基本情况同前。五上诉人之共共同委托代理人兰明云,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重庆贵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见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宗明,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陈方灯、吴文东、熊杨、陈晨、陈瑞轩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贵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陈方灯、吴文东、熊杨、陈晨、陈瑞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重庆贵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意陈方灯、吴文东、熊杨、陈晨、陈瑞轩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陈方灯、吴文东、熊杨、陈晨、陈瑞轩在二审中撤回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应予准许。原审原告陈方灯、吴文东、熊杨、陈晨、陈瑞轩撤诉后,原据此作出的判决已无法律依据,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5)綦法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陈方灯、吴文东、熊杨、陈晨、陈瑞轩撤回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陈方灯、吴文东、熊杨、陈晨、陈瑞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琴审 判 员  张泽兵代理审判员  邓 瑀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