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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根龙与苏发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赵根龙,男,汉族,系该公司干部。被执行人苏发智,男,汉族,系渭南市漂染厂职工。上列当事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8年11月2日作出的(1998)临招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根龙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苏发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赵根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发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发智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苏发智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根龙20000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赵根龙表示放弃。协议后,被执行人苏发智依法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根龙2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1998)临招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存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