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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征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302号罪犯张征,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5日作出了(2006)密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以(2010)一中刑假字第308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征予以假释,原判附加刑不变。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以(2013)密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假字第3085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张征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不变的假释部分;以被告人张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二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对罪犯张征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张征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张征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征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征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时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