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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与邓亚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邓亚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邓亚全,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3616。(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扣划邓亚全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95×××12账户上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扣划邓亚全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80×××55账户上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艳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祖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