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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毕根与被告郜贞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根,郜贞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毕根,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被告郜贞宾,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根与被告郜贞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根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3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告毕根负担。审判员  杨爱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