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马槊檀吕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槊檀,吕亚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48号原告马槊檀,住德惠市。被告吕亚清,德惠市。原告马槊檀被告吕亚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槊檀诉称,2015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转账方式于2015年1月10日借给被告人民币70000元,当时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利息,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只给付3000元利息,本金未给付。原告要求被告依法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70000元。诉讼费、同,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方式和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槊檀起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