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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塞执字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春霞与黄石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00146号申请执行人胡春霞,被执行人黄石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海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60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泊豪爵足道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850元(本金18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夏骏飞执行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