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海彬与陈艳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5-2号原告郭海彬。委托代理人张惠成,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继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军。委托代理人XXX。原告郭海彬与被告陈艳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彬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海彬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艳军的起诉。本院认为,郭海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海��撤回对陈艳军的起诉。审判长 楚军荣审判员 杜跃进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