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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瑞路与济宁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路,济宁润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435号原告李瑞路。被告济宁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令书,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路诉被告济宁润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路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路基于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李瑞路负担。审 判 长  周运生人民陪审员  靳道明人民陪审员  张效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巧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