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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瑞与高卡怀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485号申请执行人刘瑞,男,1982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卡怀,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2013)神民初字第0540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瑞申请执行高卡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刘瑞借款本金2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4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高卡怀的工资卡,后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高卡怀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瑞亦再提不出被执行人高卡怀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及其下落。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5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