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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义华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上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上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义华,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于江西省樟树市,身份证号码:362228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高县看守所。上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义华犯重婚罪、诈骗罪,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重婚罪2010年被告人杨义华认识袁某某后,在没有与妻子卢媛娥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一直以夫妻身份和袁春梅共同租房生活在一起,并生下两儿一女。二、诈骗罪1、2014年8月,被告人杨义华以自己承包了上高“一江两岸”的绿化工程为由,邀请被害人刘某某入股,并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2、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义华以可以到上高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违章办理户口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才、巢某某、李某某、沈某、王某某、黄某、黄某华、晏某某、耿某某九人现金45500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义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关重婚罪、诈骗罪的规定,且具有《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义华辩称:办户口均是他们自己找上门的,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一、诈骗罪1、2014年8月,被告人杨义华以自己承包了上高“一江两岸”的绿化工程为由,邀请被害人刘某某入股,并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8、9月他找到刘某某说承包了上高“一江两岸”的绿化工程,问她有没有兴趣入股,她说可以,他说要进来可以,但要交5万块钱的启动资金,刘某某给了他5万元,自己写了收条给她。后来觉得没钱挣就没有承包,这5万元就用于自己公司周转了。(2)被害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7月杨义华找她说承包了上高河两岸的绿化工程,10月份就开工,并说怕她不认真做,要她入股,1比5分红,先交5万元,这钱拿去打通关系,开工后再给她钱,并写了收条。后来自己多次问这个工程的合同,杨义华都说跟领导说好了,一定是他承包这个工程。后来有个姓阮的老板来找她,说这个工程要她做技术顾问,她就去问杨义华说有没有份,杨义华说没份。知道自己上当之后就又去找杨义华要钱,杨义华一直说在外面,后来就不接她电话了。(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证实了他在江西和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班,负责上高县“一江两岸”的绿化工程,杨义华没有参与,公司也不会外包。杨义华曾经到公司找过,但是当场就否决了他,没有和他谈过这事。(4)收条,证实杨义华2014年8月1日收到刘某某现金50000元。2、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杨义华以可以帮忙将没有准生证出生的孩子在上高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违章办理户口,但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才、巢某某、李某某、沈某、王某某、黄某、黄某华、晏某某、耿某某九人现金45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杨义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自己在公安局上过班,他们以为自己还在那里做事,他以前能帮人上户口,但是2013年底后只有出生证没有准生证就办不了户口了。后来别人请他帮忙上户口,他就先收了钱,有机会就帮别人上户口。后来这些人追问,就骗他们说上好了,再等等。后来他们再追自己,他就不接电话,钱也没退。钱都用于日常生活、跑业务,一共骗了7、8人的钱,差不多3、4万,总共不超过5万元。(2)被害人黄某才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听李新兵说杨义华可以不罚钱通过别的渠道上到城镇户口,而且可以上到上高县城。他叫李某兵联系杨义华,杨义华说5000元可以办成。7、8天后,李某兵当着他的面把5000元钱和外孙女的出生证交到杨义华手里。杨义华说两个月左右可以办好。两个月后,李新兵打杨义华电话,杨义华说已经把户口上好了,但户政科的折子没有了,要晚一个月才能办。之后他多次要李某兵催杨义华,要杨义华把钱退还给他,杨义华就说办好了,后来把户口上到徐家渡,他就打电话给李某兵说户口说好上到上高县城的,李某兵说会把钱追回,后来李新兵说杨义华的电话没人接,他就来报警了。(3)被害人巢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3年11月,因他儿子超生上不到户口,他姐夫曹某某说认识杨义华,这个人在上高公安局上班,可以帮忙上户口。他拿了5500元和出生证给杨义华。过了几个月他姐夫说上不了了,他就要杨义华拿回钱和出生证,后来只拿回出生证,说钱月底还。之后他打杨义华电话,杨义华总说在外面。再打电话,杨义华连电话也不接。(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了自己认识杨义华多年,2014年5月他碰到杨义华,杨义华说他在户政科上班能帮他上户口,他开始不相信,但是有几次杨义华都拿着户口本跟他说帮别人上了户口。他就叫杨义华帮忙上户口,给了他出生证和5000元钱。过了段时间,问杨义华情况,都说在外地抓人没时间。到了12月份听说上户口不要钱,他就跟杨义华说能不能上,不能就把钱退还。杨义华说一定能帮他上,他一直在等。后来打杨义华的电话他就不接了,他听说好多人都上当了,就报了警。给杨义华钱的时候没有凭证。(5)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11月10日经朋友李某典介绍说杨义华能上户口,他就和李某典找到杨义华,杨义华说上户口要5000元,12月10日前办好,他先付了4000元。12月1日他打电话给杨义华,杨义华没接,回短信说在外面,10日户口一定办好。12月10日又打电话给杨义华,杨义华说13号去他家拿户口,他13号过去才知道杨义华被抓了。(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她带小孩在楼下碰到杨义华,杨义华就问小孩有没有上户口,并说可以帮忙上户口,她说可以。杨义华就说要5000元,她还价,最后杨义华答应收3000元。隔了二天,她把户口本、出生证和2000元给了杨义华,杨义华说三个月之内办好户口。10月份她打杨义华电话,杨义华说还没办好,要等几天。2015年1月4日,因小孩上学要交户口本,她去杨义华家找他,杨义华老婆说杨义华被抓起来了,所以今天过来报案。(7)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她通过朋友晏勇平知道杨义华能上户口,过了正月十五,她找杨义华帮忙上户口,杨义华说要交5000元和出生证、户口本,2、3个月就可以上好。到了8月份左右,她跟杨义华说上不了就把钱和材料还给她,但钱没还,材料还给了她。她一直追杨义华还钱,他总说在外出差、抓人,就一直拖着,到了十月份后,杨义华就不接电话了。(8)被害人黄某华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6月份的一天,他到上高公安局户政科帮王金贵的儿子上户口,工作人员说上不了,他就到朋友陈某华的店里玩,“杨所”也在,陈某华说找“杨所”,他可以上户口,他问“杨所”。“杨所”说可以,但要11000元。之后他们谈好先付10000元,办好再给1000元,他当场把办户口的资料和10000元给“杨所”,陈某华也看到了。7、8月份他均打电话给“杨所”问办好了吗,“杨所”说要晚点。他9月份打电话给“杨所”说办不成就把钱还回。之后碰到了几次,“杨所”说过几天。10月份之后再打“杨所”的电话就不接了。(9)被害人晏某某的陈述,证实了她以前认识杨义华,杨义华老跟她说有上户口的指标,可以帮她上户口,说了好多次。2014年7、8月她女儿黄某花的朋友想上户口,就去找杨义华,杨义华说要收6000元钱。她就把钱和材料给了杨义华。到了10月没办好,她就找杨义华退钱,杨义华说户口已经上了电脑,退钱不可能,要退就退3000元。后来听说他骗了好多人的钱,就来报案了。(10)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证实了2014年8月经朋友介绍说杨义华专门帮别人上户口,没有出生证也可以,要8000元。她只付了3000元,付钱的时候万某某也在。2个月后打电话给杨义华不接,发短信回复:“在外出差,户口待定”,再联系就联系不到了,他就报案了。(11)证人曹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妻舅巢某某因小孩没准生证要我帮忙托人办户口,后来他知道杨义华经常帮人办户口,就联系杨义华,杨义华说要5500元,他跟巢某某说后,巢某某同意了,并把5500元和小孩的出生证交给杨义华。之后隔了一两个月,他就会问办户口的进展情况,杨义华都说没这么快,要到公安局排队。今年9月份,办理户口的政策开放了,他就给杨义华打电话要把钱和出生证拿回来,杨义华说没有钱,把出生证还给了他,等凑了钱就还。后来他一直给杨义华打电话,杨义华说在外地,再后来连电话都不接。巢某某就来报案了。(12)证人李优典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沈某打电话问能不能帮忙上户口,过了一两天他问杨义华能不能帮忙上户口,杨义华说可以。当天晚上,他、沈某、杨义华在敖山大队边上的一个小饭店坐下来谈,杨义华说上户口要5000元。第二天,沈某跟他一起找杨义华,沈某给了4000元现金,杨义华说半个月之后再联系沈某。大概12月2日沈某打电话说杨义华的电话打不通了,他就也打了杨义华的电话,也打不通。(13)证人陈丽华的证言,证实她家住在杨义华的对门,经常听杨义华说在“河南”公安局上班,能帮小孩子上户口。2014年11月份的时候,她看到几个人来找杨义华要钱,是收了别人的钱,但户口没办成。(14)证人万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份的一天,耿某某叫他作伴去找一个人办理户口,在浙商大酒店门口见面。见面后,耿某某给了那个男的3000元钱,要那个男的打收据,那个男的说自己是在敖阳分局办理户口的,可以放心,不用打收据。(15)上高县公安局户籍管理大队证明,证实2014年8月1日之后不需准生证可以办理户口。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义华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义华犯重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杨义华提出其为他人办户口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与查证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义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余 青人民陪审员  况小平人民陪审员  曹 轶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雯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