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6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范寿民,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被执行人:柯大表,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豪光村委会。被执行人:吴燕飞,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思劳镇。关于申请执行人范寿民与被执行人柯大表、吴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柯大表、吴燕飞逾期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范寿民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范寿民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柯大表、吴燕飞的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