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雒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雒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雒某,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高台县人。委托代理人贾玉德,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高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雒某诉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雒某以双方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雒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雒某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