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申字第0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宛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宛辉,闻凤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9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宛辉。委托代理人:韩文辉,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闻凤生。再审申请人宛辉因与被申请人闻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宛辉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闻凤生为一氧化碳中毒,依据不足。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以下简称潞河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六三医院(以下简称263医院)分别于2013年7月2日、7月3日对闻凤生进行了一氧化碳血液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我方对潞河医院补开的证明和263医院的诊断证明持否定态度,两个医院对闻凤生的诊断和检查结果自相矛盾,且在诊断结果中未考虑闻凤生有心脏病、脑血栓、高血脂和饮酒的事实。从潞河医院考虑为一氧化碳中毒,到263医院最终确认的一氧化碳中毒后遗症,没有一项科学的检测结果,只是医生的主观臆断,鉴定书亦无科学性可言。(二)涉案的餐馆包间内有排风扇和空调,由于当时是夏季,排风扇和空调是打开的,且双方均认可包间的门也是打开的。我方已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可能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的情况,不知为何一审故意隐瞒包间内通风良好的事实,而二审明确写明包房的门是关闭的。(三)一、二审判决认定所依据的理由过于牵强,从未考虑闻凤生是否饮酒、有无其他疾病。闻凤生在二审中提交了肖振华的一氧化碳血液检测报告明确是弱阳性,二审却写成阳性,是否中毒主要考虑程度、量的问题,但一、二审从未予以考虑。(四)一、二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的规定。(五)鉴定报告所述另两人一氧化碳检测是阳性,所以闻凤生是假阴性,另两人是谁,是否可以将肖振华的检测结果理解为假阴性。据此,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失公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闻凤生在涉案餐馆包间内进食传统煤炭火锅过程中出现意识不清等症状,且与其同屋就餐人员亦不同程度的出现类似一氧化碳中毒症状。综合当时同屋部分就餐人员的诊疗情况及诉讼中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一、二审认定闻凤生所受损伤为一氧化碳中毒,且未准许宛辉要求对闻凤生是否一氧化碳中毒再行医学鉴定的申请,并无明显不当。宛辉经营传统煤炭火锅,有义务对潜在危害加以防范,以保障就餐者的人身安全。结合闻凤生等人就餐房间的实际情况,一、二审认定涉案餐馆未尽到全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判令餐馆经营者对闻凤生所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宛辉提出的再审意见,不予支持。综上,宛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宛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