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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民勤县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发明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苏子才,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振华,任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山信用社副主任。被申请人李发明,男,汉族,生于1962年,民勤县人。申请人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李发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李发明在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山信用社的存款30000元(账号6210610002400880800)予以冻结。申请人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了该社所有的甘H393**号别克小轿车作担保。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发明在民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泉山信用社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成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乔 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