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光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负责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广珠,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光荣,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方景俊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