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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艳苹与龚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艳苹,龚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99号原告韩艳苹。被告龚远海。本院受理原告韩艳苹诉被告龚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审判员张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艳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远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艳苹诉称,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龚远海因工地需求,屡次向原告借款。2011年被告写下6万元欠条,2014年归还原告1万元,剩余5万元未还。2014年3月6日重新打下借条,双方协商:今借到韩艳苹现金5万元整(包括姨的贰万伍仟元)以前的所有票据包括姨的借条全部作废(50000.00元)定于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到时未还到矿区法院起诉。直到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5万元。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2.5万元。被告龚远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龚远海多次向原告韩艳苹借款。2014年3月6日,经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韩艳苹现金伍万元正(包括姨的贰万伍仟元)以前所有的票据包括姨的借条全部作废(50000.00元)定于2014年4月30日前归还如到时未还到矿区法院起诉借款人:龚远海××2014.3.6。原告韩艳苹当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龚远海偿还借款2.5万元,并表示借条中载明的姨的2.5万元以后由其自己主张。该款项被告龚远海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以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龚远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韩艳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该借条上明确表明被告龚远海借原告韩艳苹本金5万元,其中包括案外人的2.5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龚远海偿还本金2.5万元,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故被告龚远海应当偿还原告韩艳苹借款2.5万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远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艳苹借款本金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龚远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