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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4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佳荣与被告曹士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荣,曹士虎,张奋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4185号原告王佳荣,男。委托代理人申佩保,男。被告曹士虎,男。被告张奋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荣诉被告曹士虎、张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荣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佳荣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佳荣。(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利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