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6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重阳与高文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重阳,高文秀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重阳,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超,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文秀,女,1960年2月16日出生。上诉人赵重阳因与被上诉人高文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0740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王永柱、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重阳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重阳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重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赵重阳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昝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