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民初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阮班芳与宋先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677号原告阮某某,女,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某某,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阮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5年8月20日以准备不足,回去再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阮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聂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