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涵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朱建仙与张文贵、林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朱建仙,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张文贵,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秋梅,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朱建仙诉被告张文贵、林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文贵、林秋梅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建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仙撤回对被告张文贵、林秋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朱建仙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金花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