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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浙江加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加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方春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浙江加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方春敏,项秀叶,方春惠,项有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208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负责人:朱彩莲。委托代理人:林英、金剑。被告:浙江加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春敏。被告:方春敏。被告:项秀叶,1973年12月13日。被告:方春惠。被告:项有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滨支行诉被告浙江加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方春敏、项秀叶、方春惠、项有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谢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张黎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