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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行审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郭双海与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双海,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行审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郭双海,住舒兰市。被执行人: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舒兰市。申请执行人郭双海与被执行人舒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复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判决确定的义务,此案标的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舒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险峰审 判 员  徐长海代理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鳕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