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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邹鸿洲与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鸿洲,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8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鸿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北草坝平昌道*号。法定代表人王光华,场长。上诉人邹鸿洲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7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邹鸿洲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于2011年12月6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该法人于2015年3月4日被注销,其留守人员温春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由政府主导退出市场,其退出行为及职工安置政策均系依照政府有关政策执行、由政府统筹安排并解决安置资金来源问题。就本案原告之情况应依照有关政策进行统筹解决,不属于法院主管范畴。同时,原告主张的工龄认定问题亦不属于法院主管范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裁定为:驳回原告邹鸿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上诉人邹鸿洲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邹鸿洲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472号民事裁定。理由为:事实摆在面前,邹鸿洲有依据请人民法院裁决和指导。被上诉人已被注销,其留守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汽车运输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由政府主导退出市场,该法人已于2015年3月4日被注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人邹鸿洲的起诉并无不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张 璇代理审判员  于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腾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