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其文、郑锦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756号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德化县。法定代表人杨志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其文,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锦春,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人,住德化县。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其文、郑锦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14元,减半收取7707元,由原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曾凯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吴竞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