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王某甲,女,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永吉县。被告:王某乙,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家兴代理审判员 赵莉莉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