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伍琼与四川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琼,四川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920号原告伍琼,女,生于1979年1月27日,汉族,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邻水县尚水熙依水轩B栋7单元2-3层。法定代表人叶盛彬,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琼与被告四川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琼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琼撤回对被告四川上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琼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胡道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阳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