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8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郝振江申请执行武在行、郝娃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振江,武在行,郝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842-2号申请执行人郝振江,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武在行,男,汉族,52岁。被执行人郝娃女,女,汉族,50岁。申请执行人郝振江与被执行人武在行、郝娃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63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郝娃女所有房产一处;本院作出的(2013)东执字第84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郝娃女所有的房产一处。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郝娃女所有的房产一处。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