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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袁连均与艾道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艾道权,袁连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9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艾道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连均。委托代理人刘有明,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世菊,重庆市渝北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艾道权与被上诉人袁连均健康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6540号民事判决。艾道权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艾道权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艾道权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道权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上诉人艾道权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肖怀京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红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