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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海防与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海防,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12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海防,男,195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文柏,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法定代表人:张世忠,主任。委托代理人:董荣裕、林雅婷(实习),福建金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海防与被申请人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东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园居委会)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终字第2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海防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对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不属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请求撤销(2014)××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依法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东园居委会提交答辩意见称:原一、二审裁定正确,张海防的申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张海防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本案讼争双方对张海防系东园居委会养殖户及应给予退养补偿事宜并不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退养补偿的标准问题。张海防的诉求实质是对东园居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店镇东园社区养殖退养补偿方案》中退养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原一、二审法院认为此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的事项,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案依法不属由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并无不当。张海防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张海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海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和平代理审判员  张 挺代理审判员  韩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辉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