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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1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嵊州市联通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嵊州市联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嵊州市联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吴良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联通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嵊州市联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吴良斐,王佳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683号原告:嵊州市联通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吕方达,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联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良斐。被告:吴良斐。被告:王佳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联通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联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吴良斐、王佳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联通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2元,依法减半收取1471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91元,由原告嵊州市联通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泉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