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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恢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生昌与段小明、段玉平、李会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生昌,段小明,段玉平,李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188号申请执行人刘生昌,男,1954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段小明,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段玉平,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会强,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刘生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9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段小明、段玉平、李会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段小明、段玉平、李会强向申请人刘生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执行中三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向当地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无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恢字第001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彦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