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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师汽运有限公司与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师汽运有限公司,鄢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师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祥符镇农贸市场。被执行人鄢某某,男,汉族,江西高安人。第三人朱某某,女,汉族,江西高安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师汽运有限公司与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鄢某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鄢某某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鄢某某所欠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雄师汽运有限公司的债务是与第三人朱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法应属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朱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鄢某某、朱某某银行存款计8.6万元或查封、拍卖、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海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