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毅与刘绍兵、王泽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毅,刘绍兵,王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叶毅。被执行人刘绍兵。被执行人王泽红。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古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绍兵长期外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泽红已从单位辞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8月26日,被执行人刘绍兵、王泽红尚欠申请执行人叶毅69300.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8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