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鸿化工有限公司,谢菊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初字第40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责人郭健,该行行长。被告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鸣宇,该公司经理。被告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鸣宇,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天鸿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鸣宇,该公司经理。被告谢菊宝,男,1954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诉被告徐州丰成盐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益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鸿化工有限公司、谢菊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雪钧代理审判员 朱 培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茜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