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知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曹汉庆与上海博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交达专利事务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汉庆,上海博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交达专利事务所,徐德春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曹汉庆。委托代理人陈克明,上海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博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委托代理人吴建利,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环,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交达专利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王锡麟。委托代理人王毓理。第三人徐德春。委托代理人吴建利,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环,上海吴建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汉庆诉被告上海博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交达专利事务所、第三人徐德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汉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曹汉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汉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曹汉庆负担。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