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耿东滨与滨州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新军、位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东滨,滨州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新军、位翠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商初字第499号原告:耿东滨被告:滨州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新军、位翠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位翠萍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