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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陆其如申请执行姜明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416号陆其如申请执行姜明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陆其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明武给付经济损失11000元、执行费6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姜明武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姜明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被执行人:姜明武,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