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调确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石瑞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瑞,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调确字第423号申请人石瑞,男,31岁,汉族,现住五原县。申请人王磊,男,31岁,汉族,现住五原县。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石瑞与王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了代理审判员陈雷审查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石瑞与王磊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五原县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磊于2015年10月20日前偿还��请人石瑞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4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石瑞与王磊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 陈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秉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