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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小志、陈林妹生命权与陈林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志,陈林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民初字第173号原告(反诉被告):陈小志。被告(反诉原告):陈林妹。委托代理人:陈林香(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志与被告陈林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陈林妹于2015年8月6日提出反诉。现本诉原告陈小志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诉被告陈林妹的起诉。反诉原告陈林妹亦于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陈小志的起诉。本院认为,本诉原告陈小志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陈林妹的起诉及反诉原告陈林妹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陈小志的起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本诉原告陈小志撤回对本诉被告陈林妹的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陈林妹撤回对反诉被告陈小志的起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本诉原告陈小志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反诉原告陈林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 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翁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