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承霖与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霖,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1785号原告:李承霖。法定代理人:李年炽。法定代理人:陈莫愁。委托代理人:蔡进、金烨。被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余剑伟。委托代理人:闫振、司武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承霖与被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承霖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承霖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承霖撤回对被告宁波开发区中心医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霖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