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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滦南县宋道口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永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南县宋道口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李永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035号原告:滦南县宋道口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王奇勋,系该村村主任。被告:李永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南县宋道口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永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南县宋道口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滦南县宋道口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滦南县宋道口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滦南县宋道口镇魏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代理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青徽 来自